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也是再次入职时的重要凭证。前不久,市民王先生被单位“炒了鱿鱼”,不仅如此,对方还在离职证明上打了个“差评”,这让他无法接受。
王先生
单位开具的这种带有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是一种污蔑、诽谤。
离职证明被打“差评”王先生吐槽,他的《离职证明》上有这么一句话“在工作中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这对他找工作影响太大了。
王先生会对下一家公司造成不好的印象,因为公司的员工入职还带有不好的评价。
网上找工作王先生今年38岁,拥有研究生学历。他介绍,年5月,他在网上发布求职意向后,位于邗江公道的“容德精机机床有限公司”向他伸出了橄榄枝。
当时,公司法人向他承诺20万年薪,工资、年终奖各十万。入职后,王先生一步步成为企业高管,被委以重任。
王先生做运营,然后中间又升了总经理助理,他这边还有家加工厂让我负责管理。
供货不畅引发矛盾然而,接下来王先生和老东家因为一笔业务起了纠纷。年9月,受疫情影响,公司需要发展新的供货商,在老板指定下,他与湖州一家企业建立联系,签订合同并付了订金。后来,这家供货商始终没能如期供货。虽然追回了订金,但公司认为王先生做事不力,应该负责。对此,王先生感到很委屈。
王先生这个供应商是老板找的,订金也是老板答应付的,责任安在我们身上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在本次采购中已经尽到了跟踪以及向公司异常反馈的义务。
更出乎王先生意料的是,今年1月6号,公司突然将他辞退。最近,王先生找到一份新工作,需要开具离职证明,没想到,去“老东家”办理,对方竟然在离职证明上打了“差评”。
“在工作中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虽然只有短短一行字,但难免对王先生再次找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经过几次交涉,王先生认为,对方的真实意图,就是想找个理由赖账!
赔偿存分歧王先生介绍,根据规定,公司单方面解约,根据他工作的年限,需要给予他5个月的工资补偿,加上此前拖欠的年终奖,总额超过25万。然而,对方只愿意给两万元。由于数额无法谈拢,他最终通过劳动仲裁寻求帮助。王先生认为,“老东家”知道他找到了工作,需要开离职证明,便来了这么一招,目的是为了逼他撤诉。他还向记者提供了跟公司法务的对话录音。
容德精机机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宰先生:离职证明我们可以开给你,让你到别的单位去应聘是可以的,再适当的补贴你两万块钱。
王先生:按照你私了的方案,我这边劳动仲裁撤诉,然后年终奖就没有了,只给工资部分是吧?
容德精机机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宰先生:对。
公司人事经理回应记者为此陪着王先生来到“容德精机机床有限公司”,对于离职证明上的负面评价,公司人事经理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容德精机机床有限公司人事陈经理对方供货商违约是对方违约,但是他没有去跟踪这个事情,相当于是占用了我公司20万资金4个月,货都没做,我知道他也催了,但是催了没有成效啊。
同事关系不好扣罚年终奖?至于王先生提出的25万补偿,对方表示,由于他没有处理好同事关系,年终奖被扣罚,因此只能给两万元。
容德精机机床有限公司人事陈经理工作失职还有跟同事的关系处得很不好,还有些其他的东西。(跟同事关系处不好也要扣年终奖)有这方面原因吧...
记者随后跟这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取得联系,了解扣罚依据,对方以“事情正在仲裁”为由,拒绝表态。
容德精机机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宰先生(凭什么扣掉这么多,当时在劳动合同上还有其他协议上有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呢)我们的认定,他自己服吗,他现在仲裁,到底谁对谁错,这个事情还是等仲裁结果下来再说。
王先生究竟可以获得多少补偿?既然他选择了劳动仲裁,企业也认可,就应当交给法律去裁定。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这家企业在员工离职证明上恶意打“差评”,将涉嫌违法。
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鹏如果把商业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现有证据的,对离职证明上重大过失的表述是不严谨也是不慎重的
律师:恶意差评要担责律师表示,离职证明对于王先生意义重大,如果确实由于他的工作疏忽给企业造成损失,可以进行负面评价,但必须拿出确凿证据,否则相关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鹏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讲,这家企业是不讲诚信的,他有些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他也是应当承担责任。
劳动部门介入劳动部门则表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如果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夹带“私货”,甚至带有明显对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评价,就可能涉嫌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对于王先生的投诉,他们已经介入调查。
邗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单位有出具的义务,他怎么出具,如实填写就行,至于这个里面你的责任有多大,或者说能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你已经申请仲裁了,由仲裁去裁定,如果单位说的情况达不到解除,他就形成违法解除,那么他将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与“老东家”的纠葛,目前还难以下定论。但有一点必须强调:企业对员工的评价要如实、客观,如果夹带私货,甚至利用恶意打差评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性质就变了!离职员工可以依法讨回公道,而对于用人单位滥用权力的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当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