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在鼠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恰遇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多个省市传播。为了避免自己触犯法律,请务必遵守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情形之一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如果您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请主动配合执行以下预防、控制措施,以免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14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情况者;或家中有来自武汉或即将返乡的亲朋好友应及时向居住地所在镇、社区电话报告。同时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