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夹江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案后,依法对其监护人进行训诫。
案情
周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年8月,周某某邀约两名同学(15周岁),三人潜入到另一名同班同学家中,趁同学睡觉,将其放置于床头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之后以人民币元的价格销赃。
年11月,周某某与石某(15岁)在某酒吧内上班期间因一包烟发生口角,二人约定下班后在酒吧门口打架。后双方均邀约多人,并携带管制刀具,在夹江县进站路与华星路路口处打架互殴。期间,周某某被石某砍伤肚子及左手手臂,石某肚子被划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以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罚金刑。其盗窃罪的同案人员因未满15周岁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予指控。其聚众斗殴罪的同案人员未满16周岁的公诉机关未予指控。
家庭训诫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周某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除却自身因素,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放任其进入酒吧等不符合其年龄的场所,在第一次犯罪后,也没有引起重视,最终导致再次犯罪。
夹江法院遂联合县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其监护人进行训诫。
训诫法官语重心长说到: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我们相信,你们是爱孩子的,你们只是缺乏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没有意识到对孩子放任不管的严重后果,疏于对周某的管教。周某即将步入十八岁,将要成人,但在思想上仍不成熟,需要你们更多的引导。希望你们从今天开始,及时反思,亡羊补牢,全力尽到父母的监护职责,通过谈心谈话、换位思考、交流和寻求更有教育经验之人的帮助等方式,让周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偏差、回归正途,将有限的精力放到更重要、更能接近自己理想中未来模样的地方去。希望你们能与周某一同进步,成为更加合格的父母,把孩子养育成为对家庭、对社会更加有用之人。
下一步,夹江法院将联合县关工委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