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乐山市夹江县男子杨林(化名),因参与聚众斗殴,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杨林母亲表示,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发作期,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认为应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后,杨林向法院提起上诉。
3月17日,此案在夹江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夹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杨林是以发病期为由推卸罪责,法院量刑明显畸轻。
男子聚众斗殴获刑
被评定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许某凯和杨林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年5月19日,许某凯、曹某琴因家庭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夹江县滨江广场“约架”。随后,许某凯邀约杨林、陈某等人集中,一起前往“约架”地点。双方对峙发生冲突,曹某琴和杨林受伤。经鉴定,曹某琴为轻微伤,杨林为轻伤一级。
第二天,公安机关将杨林、曹某琴抓获。陈某、许某凯等人自动投案。
此案开庭时,杨林的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杨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7月29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杨林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发作期,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判决杨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前,法院判定杨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年12月23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参与聚众斗殴的7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杨林因聚众斗殴罪,获刑一年。
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刑事行为能力鉴定,对杨林5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警方评定杨林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家属质疑刑事行为能力评定
被告人上诉请求免于处罚
对此,杨林母亲干女士提出了质疑:“我们对杨林涉嫌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为什么会具有部分刑事行为能力?”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1月6日,杨林提出刑事上诉,期望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对自己免于刑事处罚。上诉书中写到:“上诉人认为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在此前讯问笔录以及当庭陈述中,对案发过程均不能完整陈述,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杨林自身病情导致的。”
检察院抗诉
认为被告以发病期推卸罪责
在3月17日的庭审中,针对被告人的上诉意见,该案公诉人夹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量刑明显畸轻,且与同案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
夹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林在本案中作用积极,地位较同案犯更为突出。“案发后,杨林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情节,也不认罪认罚。在庭审期间仍辩称自己没有打人,并以自己在发病期企图推卸自己的罪责。”
“夹江县法院因杨林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下,未综合考虑杨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态度,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同案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均衡。”夹江县检察院认为,法院量刑不当。
封面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此案二审将择日宣判。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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