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方面的新举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违不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保护市场主体不因“小错”增加“试错”的法律成本,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助力市场主体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现公布一批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山市犍为县肖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肖某于年1月20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位于犍为县玉津镇开设饰品店,对外销售美发饰品、日杂用品、化妆品等商品,至年1月30日被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积极主动改正,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二:乐山市五通桥区某眼镜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介绍:年3月3日,五通桥区市场监管局对五通桥区某眼镜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配制眼镜过程中使用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瞳距仪4种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年3月1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三:乐山市市中区张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年12月5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前往市中区凤州路某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有40件“蓝月亮?”薰衣草香亮白增香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摆放在库房内。因该店铺还未正式营业,该批洗衣液还未进行销售。经“蓝月亮?”商标权所有人广州蓝月亮事业有限公司授权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蓝月亮?”洗衣液产品为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商品购进渠道,侵权商品还未售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40件洗衣液、不予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乐山市夹江县某理疗馆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案情介绍:年2月13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