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下简称三当事人)均系四川省夹江县土门乡(以下简称土门乡政府)万福村1组村民,因米兰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建设的需要,一家承包土地及宅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在三当事人均未见到涉案项目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获得任何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情况下,土门乡政府于年5月11日对三当事人承包土地进行强制清表;土门乡政府、夹江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夹江国土局)于年4月7日对三当事人宅基地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无奈之下,三当事人只能在自家宅基地上搭建棚屋进行居住,年9月4日土门乡政府联合夹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夹江城管局)对三当事人搭建的棚屋进行强制拆除,在这一过程中三当事人及李某某对强制拆除行为进行了合法阻挡并拍照取证;同日三当事人及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陈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月30日经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罗某某被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王某某被羁押于乐山市夹江县看守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当事人委托德凯律师进行维权。
二、维权策略及过程
德凯律师经过会议研讨,制定了维权思路:针对土门乡政府年5月11日的强制清表行为及土门乡政府、夹江国土局年4月7日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川行初号行政判决、()川行初号行政判决确认清表、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为刑事救济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针对三当事人涉嫌妨害公务罪适时启动刑事救济程序,先解除羁押、恢复自由,再争取法定不起诉或无罪,最后申请国家赔偿。
德凯律师经过会见、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后,对还处于羁押状态的罗某某、王某某于年12月16日向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请求对罗某某、王某某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德凯律师的法律意见虽未被采纳,但夹江县人民检察院还是以三当事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发回夹江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并于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当日罗某某、王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第一步解除羁押、恢复自由的维权目标达成。)
年5月11日夹江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三当事人分别作出夹检公诉刑不诉〔〕8号《不起诉决定书》、夹检公诉刑不诉〔〕9号《不起诉决定书》夹检公诉刑不诉〔〕7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三当事人均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但德凯律师认为,本案三当事人不够成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指导三当事人向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裁判结果
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于年8月27日分别作出夹检刑申复决〔〕4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夹检刑申复决〔〕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夹检刑申复决〔〕2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当事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当,遂决定撤销原微罪不起诉决定,对三当事人法定不起诉。(第二步法定不起诉维权目标达成,第三步申请国家赔偿正在进行中。)
四、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被征地拆迁户的典型意义在于:
首先,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多为突发状况,被征地拆迁户心理上一定会感到愤怒和委屈,但此时绝不能冲动,以暴制暴,甚至造成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个红线不能越。
其次,调整心态,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维权。被征地拆迁户遭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不是无能为力,而是大有可为:首选是报警,让警察处理,并保留好报警记录;虽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但其出警记录是确认强拆主体、时间的重要依据;即使警察不出警,后期也能起诉其不作为。此外,被征地拆迁户在保证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向执法行政机关索要相关法律文件,及时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记录保存。
最后,被征地拆迁户在未逾越红线,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拘留、逮捕的,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切记要保持冷静,实事求是,如实阐述;同时针对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流程,切记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免错过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