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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17点31分,四川乐山市夹江县焉城镇一辆3路公交车行驶至迎春南路,发生爆炸,汽车玻璃碎裂,车上共有17人。目前,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确认,17名伤者均已接受救治,无生命危险。
男子点燃爆炸物
监控中显示,公交到站,共有三人准备上车,两女先付款上车,之后排在队尾的一男子,最后上车,男子左怀中抱着一个包状物,他在车门口停留,右手掏出打火机点燃布包,随后将疑似爆炸物的包裹扔出。
大爆炸!车窗全部震碎,随后,剧烈的爆炸,伴随着巨响,公交所有玻璃全部粉碎,玻璃碎片四处纷飞,车内17人受伤,在男子前面上车的白衣女子可能受伤最重,男子扔的爆炸物,距离该女子最近。
事后男子疑似还在事发现场。在视频中,点燃爆炸物的男子仍在现场,坐在站台旁的地上,可能事发突然,车内的人都不知情况,没有意识到这位罪魁祸首仍在现场。
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该男子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了弥天大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是《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该男子所犯的罪行,有以下两种情况: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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