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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5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市中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徐梓胜)
图片来源:夹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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