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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公交车爆炸案一审宣判

年11月15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市中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伤害无辜群众,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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